南农函〔2021〕182 号
云南精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核实青贮切碎机有关问题的通知》(N〔2021〕-1992号)文件要求,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对你公司生产的 93QS-15 型号青贮切碎机进行调查核实, 现将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生产的93QS-15型号青贮切碎机存在“电机配置不到位、生产企业与经销商资金往来用现金结算等”的问题,违反了《四川省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川农机办〔2019〕6 号)文件相关规定。属于《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1083 号)文件“第二章第 7 条第二项“违背承诺”的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在听取你公司情况陈述的基础上,结合调查核实实际情况,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暂停精旭公司生产的 93QS-15 型号青贮切碎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期限为 3 个月。
2、责令精旭公司自约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以上产品。
3、责令精旭公司立即对已销售产品进行整改。
4、责令精旭公司对已销售且购机者已申报农机购置补贴 的违规产品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购机户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违规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精旭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5、暂停期满后 6 个月内,精旭公司可向南部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恢复的书面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视整改情况作出下一步处理决定。
南部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