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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4日 | 阅读:12008 | 编辑:陈思羽 | 作者: | 文章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农业函【2019】46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等新要求,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清理“回头看”查找出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严肃政策纪律约束,创新用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推动农机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就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绩效,推动改革创新

针对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资金使用进度慢、存量资金多等影响政策绩效问题,在持续稳步实施《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做到“应补尽补、敞开补贴”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开展农机化发展综合奖补、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印发)。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年度结余补贴资金连续滚动使用。

二、坚持绿色导向,优化完善政策

(一)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瞄准四川农业“10+3”产业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需求,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调整后,2019年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8小类108个品目,比2018年度增加4个品目。同时,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茶叶加工成套设备、田间运输机等有助于十大“川字号”产业发展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

(二)调整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四川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制定新增品目的分类分档和补贴额,并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三、强化资金使用,优化工作流程

(一)强化补贴资金调度和调剂。各地要结合开展农机化发展综合奖补、新产品补贴试点,统筹调度安排,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平衡。两年内未用完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执行。严格资金分配管理,切实按因素法科学测算和下达补贴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资金结转情况和违规行为发生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调减较大规模结转地区的预算规模。

(二)便利购机者申请补贴。2019年起,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各地要全面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方便购机者购机和申请补贴。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三)优化企业投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规范和优化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全面运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自动抓取鉴定平台相关信息,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清理对企业自身信息和机具信息的报送要求,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增加全年投档工作频次,定期发布投档结果。

(四)缩短资金兑付时限。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机具核验、复核登记;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将补贴资金发放纳入全省“一卡通”管理体系,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四、加强纪律约束,严查违规行为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深入落实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

(二)强化企业承诺约束。进一步细化实化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的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未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销售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强化公开信息。各地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各类信息,并与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和有关农机产品认证机构要规范鉴定、认证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将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作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发布期,并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将规范的结果信息上传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四)强化核验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的核验监管。鼓励、支持各地积极探索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五)强化问题整治。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未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加强联动处理,由省内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封闭、暂停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或由农业农村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产销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封闭、暂停农机购置补贴,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协助建立省际补贴机具信息联查机制,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对比分析,排查可疑线索,支持和指导各地做好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六)强化联合查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直接组织调查。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相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资金退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