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粉碎机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避免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财政资金购买的秸秆粉碎机的管理。其他经营组织或农民个人筹资购买的机具,可根据其自身情况制定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秸秆粉碎机包括单独的秸秆粉碎机、带秸秆粉碎功能的多功能脱粒机和秸秆粉碎还田机等。
第三条 秸秆粉碎机的购买 农民可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自主选择购买所需机具。其他单位或组织也可自主选择购买所需机具投入使用。由于项目或环境保护需要需由财政资金购买的,由资阳市雁江区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负责机具的选型,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负责组织购买。
第四条 秸秆粉碎机的所有权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出资人拥有所购机具的所有权。由财政资金购买的机具属国有资产,由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负责代管。一旦秸秆粉碎机由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交给镇(乡)或办事处使用,国有资产代管责任随之转移给接受方的镇(乡)人民政府或办事处。
第五条 秸秆粉碎机的使用 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应根据项目或环境保护需要,将所购机具分配到需要镇(乡)或办事处。接收机具的镇(乡)或办事处应安排专人负责操作使用及日常保管等工作,要充分利用机具为农业生产服务,提高机具的利用率。
第六条 技术指导 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由资阳市雁江区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负责。秸秆粉碎后的还田技术培训由资阳市雁江区土肥站负责。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秸秆粉碎机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向受益户收取合理的费用,其收益归镇(乡)或办事处所有,日常使用和维修中产生的费用由镇(乡)或办事处自理。
第八条 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中严格遵守《说明书》中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章操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由操作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报废处理 秸秆粉碎机使用五年后或使用维护成本过高时,可向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申请报废,经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书面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的残值上交资阳市雁江区财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