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县农发〔2017〕145号
宜宾县农业局 宜宾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宜宾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现将《宜宾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宜宾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宜宾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县农发〔2015〕70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业〔2016〕256号)的要求,对政策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请以此文件为准,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及时办理购机购置补贴相关手续,将相关报表报送县农业局农机装备股,联系电话:6201063,6613032。
特此通知
宜宾县农业局 宜宾县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
宜宾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助农增产增收。各县(区)要注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粮油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要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要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要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屏区的补贴资金任务中包含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区县测算申报、市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种类、播种面积、产量及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财政资金重点补贴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全省一致,共共11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其调整由四川省农业厅通过其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
各区县要围绕粮油和特色产业发展,按照补贴资金规模和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实行全部敞开补贴。对本区(县)域内特色农业发展所需要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级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
积极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本辖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我市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按农业部、省农业厅发布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按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的标准执行。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各区县可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对本区县域内粮油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所需要以及小区域内适用性强的机具进行累加补贴,补贴范围自行确定,但各级财政资金的累加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机总金额的70%。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省、市级累加补贴资金包干安排到区县,由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产销企业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报告。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农业部门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或需求趋于饱和的机具,若省农业厅按照规定程序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设置上限,个人购置补贴机具数原则上不超过5台套或享受购置补贴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套或享受购置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金额较大,则由购机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但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售后维修服务的能力。各生产企业应向终端经销商提供销售补贴机具的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农机产品推广检验鉴定报告》等资料,并接受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的查验,防止没有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或机具配置与《农机产品推广检验鉴定报告》不符的农机产品进入补贴范围。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其指定的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售后服务等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接收到购机者投诉反映的重大问题,市农业局将会同区县农业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经确认属实而涉事企业或个人又不愿及时改正的,市农业局将建议省农业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省农业厅公布的黑名单中涉及的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区(乡镇)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5万元以下的补贴对象,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户在购机后向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享受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5万元及以上的补贴对象,执行“先申请补贴、再购机”程序,即先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确定后再购机、公示,兑付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带机申请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区)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户应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开展兑付工作,1月底前须全部兑付上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机具的补贴资金。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应提高补贴工作效率,在各办理环节实行“限时办结制”,从购机农户申报补贴到财政拨付要明确时长。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六、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部门职责。县级农业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申请报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等工作;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适时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试行依托乡镇农业、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相关工作,探索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的新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三)市农业部门职责。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指导意见,并指导、监督所辖县(区)实施。负责所辖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级,调整各县级资金额度,对县级资金使用、管理、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要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公安、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障农业部门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需要。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积极推动农机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农业物质装备支撑,围绕绿色产业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在集中购机点,鼓励县乡开展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县农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阳光操作”。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及时将需要公示的信息上传省厅统一建立的农机购置补贴宣传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兑付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并适时进行信息更新。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省厅统一建立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县级农业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直至建议省农业厅取消其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宜宾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与投诉电话:0831-8231712.
附件:1.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四川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1.1.1翻转犁、1.1.2旋耕机、1.1.3耕整机(水田、旱田)、1.1.4微耕机、1.1.5田园管理机、1.1.6开沟机(器)、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1.2.1圆盘耙、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小粒种子播种机、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5水稻(水旱)直播机、2.1.6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2.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2.4.5配肥机。
2.5地膜机械:2.5.1地膜覆盖机、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3.1.1机动喷雾喷粉机、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1.4风送式喷雾机。
3.3修剪机械:3.2.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4.1油菜籽收获机、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6.1青饲料收获机、4.6.2割草机、4.6.3搂草机、4.6.4捡拾压捆机、4.6.5压捆机、4.6.6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5.2.1粮食清选机、5.2.2种子清选机。
5.3干燥机械:5.3.1粮食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
5.4仓储机械: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6.2.1磨粉机、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3.2水果打蜡机、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烘)干机、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7.1.1离心泵、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7.3.1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8.1.1青贮切碎机、8.1.2铡草机、8.1.3揉丝机、8.1.4饲料粉碎机、8.1.5饲料混合机、8.1.6饲料搅拌机、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8.2.1孵化机、8.2.2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挤奶机、8.3.2贮奶罐、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8.4.1增氧机、8.4.2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9.1.2手扶拖拉机、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10.1.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固液分离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附件2
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 乡(镇) | 所在 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 品目 | 生产 厂家 | 产品 名称 | 购买 机型 | 购买 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 补贴额(元) | 总 补贴额 (元) |
合计 |
抄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宜宾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