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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2018年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 阅读:333 | 编辑:新都区管理 | 作者: | 文章来源:新都区农林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和林业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落实。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种类

第一条  补贴对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第二条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可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查询。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以当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办理程序

第一条 自主购机。购机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议价购机。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在购机后自主向所在镇(街办)或区农业和林业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个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人银行帐户、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办理申领补贴手续。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本单位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复印件(各1份),以及年度机具管理台账。对实施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到区农机监理站登记上户。申请者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申请者本人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者未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办理的,视为放弃补贴。

第三条 审查、确定。补贴资格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第四条 公示、核查。各镇(街办)或区农业和林业局将受理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汇总,同时在申请者所在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取消补贴资格。各镇(街办)或区农业和林业局负责对所受理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进行检查核实,机具核实要求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实行谁核实谁负责。区农业和林业局分批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结算、兑付。经核查无误后,区农业和林业局及时整理生成《年度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并逐级审批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年度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必须采取先申请、审批、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区农业和林业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经销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区农业和林业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到资金的处理决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和林业局共同作出。

第三条 镇(街办)职责:①受理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对补贴对象购机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查;②收集和整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及时上报本镇(街道)《申报补贴明细表》;③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④做好本镇(街道)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第四条  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真正把中央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第一条  本制度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发布后,该制度自行作废。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