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办理程序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如果需申请市级累加补贴,具体按《新都区2019年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购机者只有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经过规定程序、且所购机具为当年补贴范围内机具,才能享受中央购机补贴。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购机行为,即使是购买补贴范围内机具,也不能享受资金补贴。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在充分了解政策的情况下,自主选机购机,并由经销商出具正式发票,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
(二)补贴申请
购机者在购机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办)提出补贴资金申领。购机者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本人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购机者为个人所需资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一卡通”帐户、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人机合影、发动机缸体号和机具铭牌的电子照片。
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需资料:本单位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对公账户复印件(各1份)、年度机具管理台账,人机合影、发动机缸体号和机具铭牌的电子照片。若法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对实施牌证管理机具要先到区农机监理站办理牌证照,并在申请补贴时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经核对无误收齐资料后,由镇(街办)为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暂停补贴资格。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镇(街办)当场作出解释说明。
(三)机具核实
原则上在办理申请补贴时需带机申请,由镇(街办)在办理补贴申请的同时,现场完成机具核验;确无条件带机申请的,可先办理申请录入后,由镇(街办)入户完成机具核验。机具核实必须2人以上参加,要求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实行谁核实谁负责。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补贴额高、流动性大的高风险类机具,要严格核验其发动机缸体(非铭牌)的发动机号是否与购补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一致,并拍照打印存档,其中照片上的发动机编号应清晰可见。后期若因维修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业主应承诺主动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有关情况,并提供佐证资料。
若购机者不能准确提供发动机编号位置,编号不清晰、有改动现象的,各镇(街道)可不予受理补贴申请;已录入系统的,可告知购机者其原因并在补贴系统中将补贴申请信息删除。
(四)机具复核
区农业农村局分批组织相关科室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对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等高风险类机具要100%复核;其他品目机具复核比例不低于20%。参加抽查人员在完成复核后需在《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签字确认。
购机者的补贴申请正式受理后,镇(街办)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在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机具核验和复核登记工作。
(五)补贴公示
镇(街道)在完成机具核验无误后,要将补贴信息在购机者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内接受各界对公示信息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兑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整理生成《年度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对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当年补贴资金不足时,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先到先补,资金用完为止。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度有效,因当年度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