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西充县农牧业局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 接受投诉、举报案件的,应迅速依规处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西充县质量投诉处理电话:0817-4206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