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函〔2020〕89号
关于印发《通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鼓励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现代农业机械,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业绿色生态发展,降低农机作业能耗,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19〕9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通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通江县财政局 通江县商务局
2020年8月1日
通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种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
(一)报废部分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详见附件1)。报废部分补贴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调整。
(二)更新部分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废条件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在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的存量变型拖拉机,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对低速货车的报废标准,逐年报废。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电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电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2)。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要提供县农机监理站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六、农机回收企业的确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选择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为主,也可选择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包含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已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其他企业、农机维修企业或农机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四川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逐台登记报废机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机具等信息时,按县农机监理站规定执行。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并拍照存档,建立档案,形成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见附件4),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机主(代理人)持《确认表》和行驶证原件、号牌等相关证照,到县农机监理站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农机监理站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县农机技术推广站申请补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将报废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对企业或新型经营组织通过对公账户进行兑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5),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强化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与购机补贴工作的衔接,优化操作程序,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统筹资金使用。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做好资金测算、兑付工作,保障农机购置、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不留缺口。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查虚假补贴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严惩违规业主。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3.四川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4.报废农机销毁记录
5.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报废补贴的个人信息表
  
附表1
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最高报废补贴额(元)  | |||
一、拖拉机  |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
20-50马力(含)  | 3500  | |||||
50-80马力(含)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
二、联合收割机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含)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
3-4行  | 5500  | |||||
三、水稻插秧机  | ||||||
6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1320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1740  |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5040  |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8760  | |||||
8行及以上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11580  | |||||
四、植保机械  | ||||||
动力喷雾机  | 汽油机动力喷雾机  | 54  | ||||
喷杆喷雾机  | 12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150  | ||||
18马力及以上多缸柴油机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7890  | |||||
风送喷雾机  | 风送喷雾机  | 60  | ||||
五、机动脱粒机  | ||||||
稻麦脱粒机  | 稻麦脱粒机  | 36  | ||||
玉米脱粒机  | 滚筒长度700mm及以下玉米脱粒机  | 18  | ||||
滚筒长度700mm以上玉米脱粒机  | 24  | |||||
花生摘果机  | 花生摘果机  | 60  | ||||
六、饲料(草)粉碎机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以下饲料粉碎机  | 30  | ||||
400-550mm饲料粉碎机  | 120  | |||||
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  | 291  | |||||
七、铡草机  | ||||||
铡草机  | 1-3t/h铡草机  | 126  | ||||
3-6t/h铡草机  | 201  | |||||
6-9t/h铡草机  | 390  | |||||
9-15t/h铡草机  | 810  | |||||
15t/h及以上铡草机  | 930  | |||||
附件2
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
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整机出厂编号为 ,发动机出厂编号 的 型号 ,今申请报废。
我承诺,该农业机械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四川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 ||||||
回收确认表编号:  | ||||||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品牌型号  | |||||
机型/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 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报废条件核实情况(在对应条件后面划“√”)  | 序号  | 报废条件  | 核实结果  | |||
1  | 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  | |||||
2  |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 |||||
3  | 预计维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 |||||
4  | 未达到报修年限,但技术状况差、年度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 |||||
5  | 国家明令淘汰的  | |||||
核实人(签字)  | 回收企业技术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已办理注销登记。  | ||||||
农机监理单位(章)  | ||||||
农机回收企业(章)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
说明: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四联交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
附表4
报废农机销毁记录
一、 农业机械类别:
二、 农业机械型号:
三、 机具号牌号码:
四、 农业机械机主:
五、 解体日期:
| 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处 | 出厂编号(机身或底盘)号码拓印膜粘贴处 | ||
| 农机整机拆解前照片粘贴处 | 农机整机拆解前照片粘贴处 | 
 
销毁单位名称(加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农业农村部门存查;一份由农机回收解体单位存查。
  
附表5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报废补贴的个人信息表  | |||||||
单位:(章)  |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乡(镇)村组  | 机主姓名  | 机具品目  | 机具型号  | 报废数量(台)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