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购机发票备注栏应注明所购机具的生产企业名称、出厂编号、及发动机编号。
(二)补贴资金申请流程:购机者购机后,应携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户等原件、复印件和南充市顺庆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查表到区农牧业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区农牧业局审核后,录入购机信息,打印《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农业经营组织办理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居民在顺庆区承包经营土地,既可选择在原居住地申请报销农机购置补贴,也可选择在我区办理购机补贴,但还应提供在顺庆区承包土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购机者应先向我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再办理购机补贴申请。
对于简易储藏设备等需要安装完成后才能申报补贴资金的设备或设施,须在建设前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报批,以便预留相应补贴资金,建设竣工后,经区农牧业局、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即可申请当年购机补贴资金。至申请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未开工或12个月内未竣工验收的,不再保留预留资金自动,供后续购机申请人员使用。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操作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购机核实:由乡镇(街道)负责购机补贴工作人员对申请补贴机具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区农牧业局、区财政局负责抽查。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补贴机具区农牧业局要上门逐台进行核实。
(四)公示:区农牧业局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申请资料,录入了购机补贴输助管理系统,自动进入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结算与兑付:原则上每季度末,区农牧业局向区财政局报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区财政局在收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提供的账户中。
(六)退货规定
凡办理补贴退货者,已申请购机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购机者持产销企业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购机发票到区农牧业局办理。区农牧业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复印留档,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先由产销企业在购机发票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再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区财政局,区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注意见,区农牧业局复印留档,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