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农机产品投诉受理条件及投诉
处理流程
什邡市农业局是为什邡市农机消费者提供农业机械消费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的机构。凡在我市购买农机产品的农民或组织,因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以到市农业局投诉,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过程如下:
一、投诉受理
1.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2.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是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是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三是有关证明。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二、投诉处理
1.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
2.市农业局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3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农业局。
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市农业局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3.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市农业局可聘请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征得投诉双方同意后进行。
调解中需要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调查、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时,其他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给予配合。
5.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市农业局催办三次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是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是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三是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四是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7.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市农业局农业机械股可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后,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法院起诉途径进行解决。
什邡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