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机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生产经营组织)根据需要,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
2、申请核实机具
购机后,购机者本人携带所购机具和身份证、购机发票、“一卡通”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生产经营组织法人携带所购机具、购机发票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账号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镇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点申请核实机具。能够移动的机具带机申请,不能移动的机具可预约上门核实。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并确定固定办理地点。办理人员接到申请后,对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办理人员逐台核实机具,要做到见人(购机者),见机(购置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核实无误后填写《郫县( )年购置补贴农业机械核实证明》,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农林综合服务站盖章确认。
单台中央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机具还需经当地村委会在核实证明上盖章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原则上需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和林业局窗口办理登记入户,后在申请补贴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登记入户的,需由购机者作出说明并经相关部门盖章证明。
3、录入系统
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机购置补贴办理人员进行补贴资料合规性审查合格后,录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四川省XX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区农林局将对各镇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由于购机者所购机具的生产企业未能准确及时录入机具编号和发动机号,造成购机者所购机具不能录入2017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由生产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责任。
4、区级核实
区农林局农机购置补贴办理人员根据录入系统数据,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总额在30000元以下的机具进行随机电话或实地抽查,市级累加补贴机具和补贴总额在30000元以上的机具采用逐台核查方式。对于设施农业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先建后补的产品,进行逐项验收、做好台帐。
5、报送结算资料及公示
经各级审查核实无误后,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机购置补贴办理人员分批次在系统上导出结算资料,并对本镇本批次购买补贴机具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取消购机户(购机组织)补贴资格。
各镇(街道办事处)分批次将结算资料和购机户提交的所有补贴资料报送区农林局。
6、结算兑付
区农林局农机购置补贴办理人员对各镇的结算资料进行汇总和累加补贴补充。区农林局汇总编制《郫都区ⅩⅩ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郫都区ⅩⅩ年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按区财政局要求填报《郫都区财政局专户再支出审批表》,交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区财政局将补贴款划拨各镇政府,镇政府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或贷款账户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卡或转账到农业(农机)服务组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