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和有关要求,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了《彭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彭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彭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走好“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配合做好有升有降。结合成都平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配合做好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工作,包括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配合做好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等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镇(街)、村(社区)三级监管体系,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推广应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四川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将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等先进适用机具优先纳入补贴范围。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规定执行。
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
对未纳入四川省补贴目录,且符合彭州特色农业发展所急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根据彭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彭州市本级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通知,补贴比例原则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5%。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购机者申请并录入“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的补贴额为准)。原则上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规模。彭州市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总量为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和本年度中央财政下达的购机补贴资金之和。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等方面。
为扩大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的受益面,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个人”当年可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台,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可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同一生产企业单日销售机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购机者年度内确需突破补贴资金总额或购置农机具台数上限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彭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买机具。购机者购机前应认真了解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并向经销商或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确认想要购买的机具是否属于四川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
购机者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查询补贴额实施进度后,可以在实体店、网店、厂家自主选择购买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机时应明确告知产销企业自己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产销企业应在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备注栏内清楚注明生产企业全称、机具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等信息并及时上传到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育秧流水线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的机具,采取申请、建设、验收的程序补贴。
(三)自行申请补贴。购机后,购机者自行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购机发票、机具铭牌照片、发动机缸体号照片(限配备了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牌证管理机具(含:拖拉机、收割机等)的行驶证,除拖拉机、收割机以外的其他机具须提供所在镇(街道)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购机者和机具的人机合影照片、购机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对公账号。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上述资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交A4纸清晰复印件各一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需盖单位鲜章。
(四)办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办理服务系统并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市农业农村局和购机者各一份)。同时,购机者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积极推广使用购机补贴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五)开展机具核验。购机者购机后,及时向户籍(或注册地)所在镇(街道)提出非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核验,相关镇(街道)按照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3-19)等文件要求及时对机具进行核验。拖拉机、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凭《行驶证》免除补贴机具核验。
核验人员要做到“见人(购机者)、见机(申请补贴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仔细核对实际机具的产品名称、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是否与发票信息一致,通过核验符合要求的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交市农业农村局存档。核验表至少经2名核验人员和购机者共同签字盖章。补贴信息录入和机具核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在各镇(街道)机具核验的基础上,对补贴机具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
(六)公示补贴信息。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后,市农业农村局在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202.61.89.161:13096/PengZhouShi)、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engzhou.gov.cn)和所在镇、村公示栏等渠道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补贴政策的,取消补贴资格。
(七)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兑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对公账户拨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在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不断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1.市农业农村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的合规性;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开展补贴机具抽查复核;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调查补贴实施情况和总结等。
2.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3.市公安局。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职责进行打击。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机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5.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进行登记核验。
6.各镇(街道)。配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督促村(社区)做好信息公开公示,配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非牌证管理机具的核验,通过提前预约,主动上门核验等方式,为农户核验机具提供便利,不得人为设置限制条件,方便农户办事。
7.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的实施,主动为购机者申请补贴提供服务(告知办理补贴的相关注意事项,协助购机者拍摄人机合影照片,主动协助其查找发动机缸体号并拍照、及时上传补贴机具信息至办理服务系统,提醒农户购机后及时进行非牌证管理机具的核验等)。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行为承担责任;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造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并停止销售。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避免超时办理,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不断推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进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市农业农村局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全市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部门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认真履行承诺践诺,主动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若因维修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机主应主动向农业部门备案有关情况,并提供佐证资料。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重点对牌证管理机具和单台补贴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其它品目机具,个人购机者年度内申请补贴同一型号机具3台及以上,同一人连年购买同类机具的,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申请补贴同一型号机具5台及以上的,单一产品短期购置量大,购机数量与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可能涉及区域适应性较差的机具等异常情形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处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及时逐级向上级汇报进行调整。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28-83874479,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举报电话:028-83874479,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028-83874479。
附件:1.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
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钱 亮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缪 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洪金 市财政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购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装备科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
附件2
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 灌溉机械
4.1 微灌设备
4.1.1 微喷灌设备
4.1.2 灌溉首部
5. 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脱粒机
5.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 玉米收获机
5.1.5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花生收获机
5.2.2 油菜籽收获机
5.2.3 大豆收获机
5.3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 叶类采收机
5.3.2 果类收获机
5.3.3 根(茎)类收获机
5.4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5 收获割台
5.5.1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 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7.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 秸秆压块(粒、棒)机
9. 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 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 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散装乳冷藏罐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5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 水产养殖机械
13.1 投饲机械
13.1.1 投(饲)饵机
13.2 水质调控设备
13.2.1 增氧机
13.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5.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2 碾米机
15.1.3 粮食色选机
15.1.4 磨浆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6.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洗机
16.1.3 水果打蜡机
16.1.4 果蔬干燥机
16.1.5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杀青机
16.2.2 茶叶揉捻机
16.2.3 茶叶理条机
16.2.4 茶叶炒(烘)干机
16.2.5 茶叶清选机
16.2.6 茶叶色选机
16.2.7 茶叶输送机
17. 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 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 剥(刮)麻机
18. 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履带式拖拉机
19. 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轨道运输机
20. 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 加温设备
21.1.2 湿帘降温设备
22.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 平地机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