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农牧发〔2018〕100号
蓬 安 县 农 牧 业 局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局属各股、室、站、校,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一,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补贴责任制制度和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
2.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3.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4.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蓬安县农牧业局
2018年7月2日
主题词:农机购置补贴 制度 通知
蓬安县农牧业局 2018年7月2日印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省支农惠农政策,认真做好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带动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
一、补贴原则
在申请补贴人数少于计划指标时,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享受到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相关部门的参与下,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及范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测算办法按照农业部规定执行。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县级农业部门第一时间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封闭,上报市农牧业局,并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产品,并已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上报市局、省厅。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三)补贴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财政资金重点补贴我县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结合实际,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
三、资金的结算
(一)结算:农机购置补贴办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及时将结算明细表送县级财政部门。
(二)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应直接拨付该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四、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一要加强监管。我局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如发现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倒买倒卖者,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款项。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县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印发的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节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县农机局管理股为我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机构,各县(市、区)没有单独机构的,可以将此职责明确给一个行政或事业单位承担。各地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质量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业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一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投诉的受理采取分级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批转下级办理,县级不能再向下批转;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同级和上级农机(牧业)管理部门。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
八、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一、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认真组织实施。制定本辖区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并公布补贴产品范围。
三、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公示申请者姓名、购补机具、型号、台数等;按规定报送补贴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公布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四、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汇总购机情况,核对一致后出具结算清单,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快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确保每月至少结算一次。
五、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六、对供货单位、购机者的监管。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入户核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保证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并及时上报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认真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要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上报查处结果。严厉打击不法农机厂商或农民套取、倒卖和擅自转让财政补贴机具的行为。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不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舆情。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帐,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七、严明补贴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管住管好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好辖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补贴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八、严格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考核,对落实工作责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重大事项政策工作开展,我局牵头对我区农机购置补贴重大事项出台实行集体决策,以提高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省农业厅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1、蓬安县农机购置补贴指导意见或方案;
2、蓬安县农机购置补资金申报计划;
3、新增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的初步建议;
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政府或农机局系统目标考核的事项;
5、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廉政建设的事项;
6、对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的惩处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1、局计财科负责组织并召集纪检监察部门、市农机推广站等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2、具体经办人员在会上详细介绍集体决策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1、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决策意见,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2、参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3、局纪检部门加强监管,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局纪检部门牵头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