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策规定、不当行政、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及补贴对象、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各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的;
     (四)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购机者申请办理补贴设置障碍的;
       (六)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参与补贴机具经营活动的;
       (七)指定经销商,或者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及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等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组织参与倒卖机具的;
      (四)虚假宣传补贴政策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擅自变更补贴产品铭牌的;
      (七)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的;
      (八)补贴产品销售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或假借他人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
      (二)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须以实名投诉举报。
       第九条   查办投诉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调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核查、收集材料,共同办理。谈话核实,要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一般的信访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转批件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转出。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按上级部门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违纪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电话:0816—2266003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由绵阳市农业局制定的《绵阳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