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实施方案(删减版)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走好“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泸州示范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
(一)常规机具
在2024—2026年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将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等先进适用机具优先纳入补贴范围。确定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附件1)为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各区县可从上述品目范围内选取确定本区县补贴机具品目。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或要求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规定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
对符合《四川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等列入补贴范围。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另文下发)。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总体保持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
(一)资金分配
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及测算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分配给市州的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内使用,先申请先补贴,用完为止。
(二)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要求,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为保证各地区补贴标准一致,市、县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确需实施累加补贴的,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须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的,不得自行实施。
(三)统筹实施
要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各区县要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提升资金支出规划的科学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要及时发布提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购机补贴办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编制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后,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购机者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乡镇购机补贴办理点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乡镇购机补贴办理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各区县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开展机具核验。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有关核验制度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区县可按照自行制定的核验制度,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开展核验工作;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鼓励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
(五)审验公示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乡镇购机补贴办理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组织抽查核查。采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核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做好本地农机企业申请鉴定(认证)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严惩违规。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泸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删减版)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