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补贴机具受理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补贴机具受理核验环节
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个人购置3台套及以上同类型补贴机具的;补贴比例超过预警比例的;补贴机具有投诉的;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二)违规处理环节
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由负责相关环节岗位人员进行异常情形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补贴机具受理核验环节由乡镇、县级负责受理、核验的岗位人员提出;违规处理环节由市、县级负责违规处理的岗位人员提出。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以上情况,其他区县也有可能存在类似违规风险的,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发现以上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四)报告采用书面方式。
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泸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