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泸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省、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二、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安排接受投诉的专门人员、电话和办公场所,受理投诉事项,并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由投诉受理人员负责登记、报告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的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投诉处理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对农机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原则上由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查核实;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调查核实;对市内跨行政区域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调查。
六、接受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调查处理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七、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
八、受理投诉事项的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投诉处理情况每季度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一次,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