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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芦山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 阅读:310 | 编辑:芦山县管理用户 | 作者:芦山县农机局管理员 | 文章来源:芦山县农业局

芦山县2015年度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加速推广农机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和水平,推进农业装备现代化,根据《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及《雅安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先购后补、分类补贴、先到先补”原则。

 二、总体要求

 结合我县4.20地震灾后重建农业项目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粮、果、菜、畜等特色主导产业全程或关键环节机械化。补贴机具向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机械化作业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倾斜;补贴区域向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重点乡镇和新型社区倾斜;补贴对象向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倾斜。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选择权。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9个乡镇。

(二)资金规模。2015年中央下达补贴资金200万元和2014年未使用完的资金余额56.546万元。

 四、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1大类34小类85个品目。我县按省定《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机具补贴。补贴机具优先保证我县粮食生产、产业发展和农业标准化生产所需农业机械。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本辖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严格按照《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芦山地震灾区县补贴标准。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产销企业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县农业局要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农机局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五、补贴对象及补贴限额规定

(一)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以“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要主动配合乡镇、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核查;所购机具除办理相关许可允许跨区作业的外,原则上只能在申请所在地使用;对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将所购机具的数量、社员明细详实报县农业局备案,对设施农业机械等需要安装的机具必须全部安装到位。

(二)补贴限额规定。围绕农业生产耕、种、收及加工综合机械化水平,原则上每户农户可购买农业生产耕、种、收及加工所需机械各1台,购买同类补贴机具最高限额为4台,年度内最多购机台数不超过12台,最高国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最多购机台数不超过50台,最高国补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购买动力机械的,在申请补贴时必须提供具有操作同类型机具操作证的相关证明,并须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先入籍后才予以补贴。

申请简易保鲜贮藏设备补贴,在建设前需先向农业局申报,建设过程中农业局主管科室全程监督,建成后经县农业局严格按照省市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再予补贴。确定补贴额时,要根据产品型号明确所在档的补贴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库容量;单库的补贴上限为5万元。

茶叶加工机械的购买者在申报补贴时必须提供在我县从事茶叶加工的相关证照和证明,所购茶叶加工机械必须在30天内安装在我县辖区内,否则不予受理或结算。

六、经销商公布及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一)经销商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列入省农业厅公布黑名单内的产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产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得随意变通简化,更不能弄虚作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公开价格,及时供货,据实出具正式发票,提供人机合影影像资料;信守承诺,做好产品售后服务,按照规定办理退货手续;建立健全详实的供货资料档案,积极配合县农机、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产销企业向购机者供货时,要出示该类机具推广鉴定证书并提供复印件作为申请补贴必备材料,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七、补贴办理流程

2015年起,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实施方式,补贴对象直接到县农业局办理所有补贴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

年度内,我县境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议价购买纳入补贴的农机产品,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本县办理。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提供人机合影影像图片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购机者自主购机选择的补贴机具必须列入年度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且纳入雅安市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凡购买非补贴产品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配置参数与鉴定报告一致)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风险。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及法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所购机具(或人机合影照)、农户编号(新增账户需提供),在购机之日(以购机发票为准)起2个月内到县农业局申请补贴,一般当年购机、当年申请补贴,购机后超过2个月规定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县农业局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登陆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申请书和受理单。县农业局同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明白纸,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芦山县农机补贴受理专用章”字样。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并到乡镇财政部门将新增账户信息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取消产销企业代办补贴手续。

凡购机者带机申办补贴,县农业局应结合实际,组织一次性完成申请办理、机具核实等工作,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核实公示

1、县农业局收到补贴申请资料,现场对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完整无误后打印受理单,并在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网站(http://182.148.114.118:2015/)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则生效,有异议经查后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补贴资格。递交材料时间为每月的20日前(节假日除外)。每月末对当月收到的申请资料分乡镇汇总《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核实表》,及时下发至各乡镇核查核实。

 2各乡镇农技中心负责组织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在10天内完成各村(社区)入户核查核实工作,并将核查表交县农业局,核实率为100%。

3、在乡镇核实的基础上,县农业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通过电话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进行抽查核实;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机具必须做到逐一入户核实(已在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牌证的机具不再核实),核实率100%。

 4、核实结束后,由县农业局及时将当期《芦山县农机购置拟补贴机具信息公示表》下发到各乡镇公示到村,公示时间为一周。

(四)资金兑付

1、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县农业局审查形成兑付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并生成《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文件资料齐备的,形成资金兑付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并抄送县农业局,在10天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

3、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在资金到账后7天内将当期《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系统代发到农户。

八、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局职责。芦山县农业局是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报市农机局备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和实施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协调指导辖县内乡镇政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公示、代发工作;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受理各类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产销企业规范经营并做好售后服务;负责本系统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及时公告资金实施进度;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和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芦山县财政局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及重大事项决策;指导乡镇财政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代发工作;对补贴对象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按照规定时间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督促乡镇财政所及时、足额将资金打入农户“一折(卡)通”帐户,并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点击已结算;负责本系统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乡镇政府职责。积极宣传国家购机补贴政策;认真组织补贴机具购置后的入户核查工作,按期向县农业局报送《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表》;及时将当期《芦山县农机购置拟补贴机具信息公示表》公示到村,并将公示影像图片发送到县农业局留存;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当地信用联社“一卡通”兑付系统代发到农户。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有效实施我县购机补贴工作,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研究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或、重大事项或补贴方案中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根据补贴工作流程的新变化,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启动年度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县农业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补贴对象了解政策,自主选购,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人员参与补贴机具的经营销售活动。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县农业局要适时对补贴工作进度、资金情况进行公布;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2015年度芦山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附件5)和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芦山县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县财政局6522063,县农业局6525169。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筑牢反腐倡廉防线。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要求落到实处。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补贴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县农业局要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及网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使机补政策、制度、规程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同时,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十、责任追究

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的,由县纪委监察部门按《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不诚信经营、不遵守行业要求的,由县农业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购机者擅自转让国家购机补贴机具、倒卖享受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机具,骗取、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公安局等部门追回国家补贴资金,涉及资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1、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核实表

3、芦山县农机购置拟补贴机具信息公示表

4、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5、2015年度芦山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芦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