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龙泉驿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泉驿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区农村发展和林业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落实。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种类
第一条 补贴对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二条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第三条、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财政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第四条、补贴机具种类。以当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办理程序
第一条 自主购机。购机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议价购机。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在购机后向所在街(镇乡)提出申请。个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人银行帐户、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办理申领补贴手续。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本单位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复印件(各1份),以及年度机具管理台账。对实施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到区农机监理站登记上户。申请者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申请者本人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者未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办理的,视为放弃补贴。
第三条 公示、核查。区农村发展和林业局将受理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汇总,同时在申请者所在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机具核实要求见人、见机,实行谁核实谁负责。区农村发展和林业局分批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条 结算、兑付。经核查无误后,区农村发展和林业局及时整理生成《年度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并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年度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必须采取先申请、审批、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