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在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提高购机自主性。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县25个乡镇。
(二)资金规模。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县财政预算安排限额执行。
三、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详见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经销商销售的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否则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我县按照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为了兼顾效率,在同等情况下,给予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补贴,同时,对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如大中型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给予优先补贴。
(二)补贴数量。同一类型的农业机械,每个补贴对象原则上享受补贴不得超过5台,享受的补贴资金不超过6万元;年度内单个农民合作社最多可申请购买100台(套)补贴机具,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年度内单个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最多可申请购买50台(套)补贴机具,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操作程序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
(一)政策宣传。通过媒体、通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申请程序、补贴机具一览表、优先补贴条件、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各乡镇、村进行公告。
(二)购机申请。拟购机者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拟购机具,个人购机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一折通”存折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开户行账号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乐至县×××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购机申请审核。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拟购机者的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购置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且未超过年度应享受补贴机具数量的,其购机补贴数量和补贴额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对购置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或超过年度内应享受补贴机具数量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农业局审核确定。
(四)信息录入。按照“谁审定、谁录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局将确定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信息录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五)公示。为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等行为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所有补贴对象的姓名、拟购置机具的品目及分档名称、数量和补贴额等相关信息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详见附件2),公示期7天,同时县农业局要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审核盖章。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确认购机申请。
(七)全额购机。拟购机者持身份证明原件、通知书自主前往经销商处议价、全额购机。经销商为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并在“四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供货信息并上传正式发票,已购机但由于经销商未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经销商承担。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经销商要对购机者进行人机合影,建档备查。
六、补贴资金兑现方式及程序
(一)补贴方式。全面实行“自主购机、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即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款兑付到购机者指定账户,补贴款通过“一折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
(二)结算程序
1.补贴资金申请。购机后,单个购机农户应及时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折通”存折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开户行账号,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正式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兑付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不齐的应当场向申请者作出说明,待资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2.申请资料和购机情况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资料审核无误后,当场打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单》给购机者,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资料和购机情况的真实性到户进行全面核查,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写《乐至县×××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详见附件3),并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购机核实确认,于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购机补贴申请情况并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明细表》,于每月28日前将相关资料、表册一并报送县农业局审核。县农业局对各乡镇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核查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审核,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要进行到户核查,经审核无误后,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明细表》,并报送县财政局。
3.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复核,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机者“一折通”账户或开户行账户。
七、经销商的确认和监管
(一)经销商确认。县级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经销商延伸到乡镇的经销网点由县级经销商自主推荐有售后服务能力和条件的经销网点代理销售其补贴产品,报县农机局备案。对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得销售农机补贴产品,所销售的补贴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经销商延伸到乡镇的经销网点的经销行为由县级经销商负责。
(二)经销商管理。经销商应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做好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
1.经销商必须服从县农机、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方便农民。要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可适当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严禁采用违规违法等非正常手段推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
2.经销商要建立补贴机具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确保5年内备查;要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要在销售补贴产品时明示产品配置,公开产品价格,如实开具供货发票。
3.经销商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监、工商、农机等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4.经销商应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时准确录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的信息,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真实。
一旦检查发现补贴产品经销商及延伸网点违规操作,我局将申报取消其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并打入黑名单,所销售的补贴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此给购机者造成的损失由经销商及其延伸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八、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部门职责。县级农业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乡镇职责。负责购机补贴政策的宣传,核实购机的真实性,负责补贴信息公示,按国家相关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配合协助对经销网点的日常监管。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财政、纪检、公安、工商、质监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公开、购机核实、归档立卷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各乡镇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全程审查与监督等工作,为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让农民全面准确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特别是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额、购机程序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省农业厅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一手抓规范操作,一手抓严格管理。一是在确定补贴对象上,做到“自愿申请、公平竞争、社会监督”。二是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选购。三是严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补贴机具的经营销售活动。四是加大对购机情况的核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五是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六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七是相关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公开信息,强化监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农业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
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中央和省级的纪律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各乡镇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对补贴额高的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确保不出现虚假兑付和重复兑付补贴资金。
农业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县农业局监督电话:028—23332635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28—233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