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和审计、纠风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各级工作执行部门必须主动、定期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等制度执行的监管工作。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办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政策的咨询、事项投诉和举报,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无故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四川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投诉处理实行接办人负责管理原则,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回复,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县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八条 县、乡(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公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台账)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县农机主管部门接受投诉受理办公电话028-23332635,受理投诉机构和办理人员要完善保存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并于每季度未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实行专题汇报。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县备案。同时应在本级管辖范围向公众公布接受投诉受理电话。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