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省厅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江油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农牧局纪检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存在乱收费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市农牧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
第六条 市农牧局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的案件须形成专题报告。
第七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市农机主管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江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