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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嘉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 阅读:259 | 编辑:嘉陵区农业农村局唐海洋 | 作者: | 文章来源: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

嘉陵区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

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等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市局《南充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

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区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

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的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节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信访办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五、投诉的受理

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投诉,并应提供相应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规违法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

(一)接受投诉、举报案件的,应迅速依规处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农忙季节对机具质量的投诉处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三)受理投诉事项后,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调查处理。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

七、信息报送

区农机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局分管领导和南充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八、工作纪律

区农机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负责质量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