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管理制度
为实施好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切实尊重和保护购机者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结合洪雅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专门安排的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农户全价购机后提出补贴申请,农牧部门审核,县财政报账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全县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国家目录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时,可以享受国家专项资金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购买国家补贴机具享受的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农业厅当年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安排由县财政负责。县财政负责将补贴款及时安排到县农牧局购机补贴专用账户,县农牧局负责负责核实机具肯汇总结算资料,并通过农村信用社的一卡通及时拨付给经审核合格的购机农户补贴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违纪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