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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农业局
峨眉山市财政局
峨农业〔2016〕43号
峨眉山市农业局 峨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2016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
为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5〕31号)文件、《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256号)文件和《乐山市农业局 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乐市农〔2015〕43号)、《乐山市农业局 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乐市农〔2016〕73号)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峨眉山市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峨眉山市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峨眉山市农业局 峨眉山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峨眉山市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镇(乡)。
(二)补贴资金规模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4个小类80个品目(详见附件2)。根据农业部和四川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市农业局将通过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chinaems.
gov.cn/List/427.html)予以转载。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四川省停止补贴装有国Ⅱ发动机的农机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制定了《四川省2016-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已在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网予以转载。《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停止执行。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为准。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需要申报审核确定的项目,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
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峨眉山市属于芦山地震灾区,在规划重建期内,补贴标准执行地震灾区县标准。地震灾区特殊补贴标准执行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20日。
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过程的监管,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产品。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市农业部门书面报告。农机生产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由省内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暂停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或由农业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将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农机购置补贴。
四、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设置上限,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20台(套)/20万元/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为100台(套)/80万元/年。确因生产需要,超过购买上限的,购机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镇(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局审核,经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补贴手续。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市(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直销)须向购机者提供填写有机具相关信息的正式发票。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峨眉山市农机监理站申领牌证,再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二)补贴资金申请及申请受理
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携带补贴机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惠农 “一卡通”(或经营组织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向镇(乡)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购机者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符合补贴资格的购机者签发《四川省201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购机核实
申请受理后,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实其购机真实性,确认真实性后填写《峨眉山市201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核查表》,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申请材料和结算明细表报送市农业局。
(四)资金兑付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申请材料,确认其完整性和合规性后将补贴资金及时兑付给购机者。补贴资金自申请受理后原则上90日内兑付给购机者。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对购机核实结果负责。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六、部门职责
(一)市农业局职责
市农业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负责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资金的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做出,
(三)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核实补贴对象购机真实性;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公布到村。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
市农业、财政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镇(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
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chinaems.gov.cn/
List/427.html)中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局将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设立咨询举报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市农业局咨询举报监督电话:0833-5558752 ,市财政局咨询举报监督电话:0833-5528740。
市农业局将对投诉集中、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将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乐山市农业局、省农业厅。农机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实施方案由峨眉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峨眉山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四川省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
峨眉山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卞 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熊宗良 市农业局局长
张全胜 市财政局局长
李 红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杨兴荣 市农业局党委委员
杨凤泉 市财政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童晓容 市水务局副局长
吴华东 市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内),由杨兴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事务。
附件2
四川省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4个小类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翻转犁
1.1.2 旋耕机
1.1.3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4 微耕机
1.1.5 田园管理机
1.1.6 开沟机(器)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配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机动喷雾喷粉机
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4风送式喷雾机
3.2修剪机械
3.2.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割草机
4.6.3搂草机
4.6.4捡拾压捆机
4.6.5压捆机
4.6.6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仓储机械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饲料搅拌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1.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