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农业农村局 德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德阳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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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 2024-2026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 号),
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
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坚持开拓创
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推动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
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
德阳样板,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
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着力突出稳产保供。按照省厅要求将粮食和重要农
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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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
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
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
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
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
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
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
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体系,全流程加强补贴机
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
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三)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按省厅要求优
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
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
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加快补
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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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
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
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
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
积极配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各区(市、县)财政部
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
使用情况监测。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
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
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及时
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
除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施累
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
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
施累加补贴的,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
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
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地区下一年
度补贴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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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
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工作责
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
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
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落
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
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
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
具核验、第三方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
相应职责。
(二)做好配合,强化支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落实对鉴定工作的配合职责,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
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有关要求,配合省鉴定站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
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区(市、县)要依托四川
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
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
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
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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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检验检测、牌
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
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
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
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
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
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
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严惩违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
门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
〔2019〕6 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农办财〔2017〕26 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
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
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
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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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
施良好秩序。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结合实
际制定印发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对
外公开。每年12月6日前,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
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德阳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购机者信息表等详见附件 1-3。
附件:1.德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德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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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德阳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
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将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
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
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
业机械等先进适用机具优先纳入补贴范围。不适用、应用量很
少甚至没有的品目不纳入补贴范围。德阳市执行四川省农机购
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22 大类 41 个小类 101 个品目,机具种
类范围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
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
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
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各区(市、县)可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范
围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区补贴机具品目。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
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待省厅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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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
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
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
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
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
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
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
10 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最新规定执行。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
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通知执行。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
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
具体工作由省厅另行部署。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
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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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 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
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2. 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
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 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
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
通过四川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
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
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 2 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
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
本情况,结合全国和本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省厅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
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
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 10 个品目且不超过 20 个
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
可提高至 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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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 20%以内。非通用
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
20%以内。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
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
测算比例可提高至 40%。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省厅要求逐步降低区域内保
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
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
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地区,应当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
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
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
不超过 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
算比例总体不超过 10%。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
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
金最高补贴的 20%。
3. 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
按省厅要求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玉米去雄机、
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
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
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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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0万元,200 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
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
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
过 40 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
过 60 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 60 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
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
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 个百分
点以上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
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德阳市级审核后
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按省厅
要求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
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
大的,应上报市局和省厅,待综合研判后,由省厅确定相应下
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要严肃查处。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
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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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分配。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
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
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
和通报各区(市、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
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
区,省厅按要求将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
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
贴的,须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
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省厅将扣减相关地区下一年度
补贴资金预算。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
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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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
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
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
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
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
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
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四、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
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
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
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
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
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
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
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
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
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
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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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
情况上报省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并将调查情
况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
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
购机价格在 5000 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
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理补贴申请。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
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
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
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
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
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
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
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
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
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五)机具核验。鼓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探索
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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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
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
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
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
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
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
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便利化可
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各区(市、县)农业农村
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六)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
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
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
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
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
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
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七)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
县级财政部门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
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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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
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
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
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
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
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
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八)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
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
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
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
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
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
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
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
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
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
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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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德阳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22 大类 41 个小类 101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铺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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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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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灌溉机械
4.1 微灌设备
4.1.1 微喷灌设备
4.1.2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脱粒机
5.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 玉米收获机
5.1.5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花生收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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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油菜籽收获机
5.2.3 大豆收获机
5.3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 叶类采收机
5.3.2 果类收获机
5.3.3 根(茎)类收获机
5.4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5 收获割台
5.5.1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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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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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散装乳冷藏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5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投饲机械
13.1.1 投(饲)饵机
13.2 水质调控设备
13.2.1 增氧机
13.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2 碾米机
15.1.3 粮食色选机
15.1.4 磨浆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4.2.1 油菜籽干燥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洗机
16.1.3 水果打蜡机
16.1.4 果蔬干燥机
16.1.5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杀青机
16.2.2 茶叶揉捻机
16.2.3 茶叶理条机
16.2.4 茶叶炒(烘)干机
16.2.5 茶叶清选机
16.2.6 茶叶色选机
16.2.7 茶叶输送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 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 剥(刮)麻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 加温设备
21.1.2 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 平地机
附件 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
者信息表
单位:
购机者
时间: 年 月 日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序
号
购买数 单台销售 单台补贴
量(台) 价格(元 ) 额(元) 额(元)
总补贴
所在乡
(镇)
所在 购机者 机具 生产 产品 购买
经销商
村组
姓名
品目 厂家 名称 机型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