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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转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 | 阅读:430 | 编辑:成都市管理-陈贤 | 作者:农机化处—陈贤 | 文章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处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筹用好补贴资金

各区(市)县要准确研判购机补贴资金需求,在优先兑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前提下,明确当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械化作业奖补(试点县)、购机贷款贴息、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量。其中作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试点县当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30%。要厘清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与市级累加补贴之间的关系,统筹、合理用好两级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资金不足情况下,要及时报告。

二、明确财政补贴标准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市级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累加补贴20%。按照省级要求开展作业奖励补贴除农用高效植保每亩次不超过10元(每亩不超过30元)外,其余环节每亩不超过30元。贷款贴息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银行贷款不予贴息,贴息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明确补贴机具范围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重点突出稳产保供,针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做到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各区(市)县应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或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上限。同时,对市级累加补贴机具也应结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农机,要续推广茶叶杀青、烘干等环节的锅(窑)炉设备采用电热式、热泵、微波式杀青(烘干机)等电气设备替代,鼓励推广农用机械电气化应用。优先支持购置水稻插秧机带侧深施肥装置、小麦播种施肥一体机等复合型农机,喷杆式、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高效植保机械,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不鼓励购置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机具,对热源采用燃煤式(生物质燃料)的烘干机、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拖拉机等不符合环保或安全生产要求的农机不予累加补贴

四、加快资金兑付时限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于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和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同时,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市级累加补贴的实行“先申请、再审核、后购机”操作程序,县级应及时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兑付市级累加补贴资金(可先于中央购机补贴资金兑付)。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含市级累加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强化机具核验监管

各区(市)县要重点对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和享受市级累加补贴机具进行严格审批、核验、监管。政策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重点机具的具体品目范围,并对重点机具加强核验;非重点机具要明确具体的抽核比例或数量。核验时,要“见人、见机、见票”,至少2名核验人员参与核验并签字。要不断完善更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大户的监管台帐。享受市级累加补贴的组织要签订不准转卖的承诺书,针对享受市级累加补贴的拖拉机、插秧机、收获机、烘干机等重点机械(其中带动力机械需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县级可增加机具类型),原则上3年内不能转卖,其余非重点机械2年内不能转卖。确需要转卖的,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转卖。同时原则上享受市级累补的插秧机不允许外出成都开展跨区作业。各区(市)县需针对拖拉机、插秧机、收获机等享受市级累加补贴的机具,要设置单台作业量(作业时长),若未达到作业量(作业时长)第二年不再享受累加补贴,尤其是针对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没有作业量的第一年购机要更严格设置购置(补贴)上限,防止出现倒卖机具、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在省级基础上对各区(市)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落实县级主体责任    

县级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厘清职责,强化统筹,形成合力。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兑(拨)付、资金监管责任。同时要完善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等集体决策作用。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不仅由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组成,应多部门组成。

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县级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绩效管理、集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负责、专人专岗、分权轮岗等工作机制,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连续顺利实施。要建立方案公布、机具申报、现场核验、资金兑付、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制度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培训、购机台账、检查记录、违规处理等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存档。对享受市级累加补贴机具的组织,一经发现倒卖机具行为,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补资金。

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制定印发2021—2023年实施方案,加快组织实施,并对外公开。同时,县级农业农村局要联合财政局于每年1125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农业农村财政

 

 

 

附件:《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

见》(川农发〔2021〕124号)

川农发〔2021〕12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联系人:陈贤,联系电话:61883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