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今天是 2024年05月18日 总站首页 管理员登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阿坝州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 阅读:27 | 编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吴文强 | 作者: | 文章来源: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阿坝州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州农函[2022]289

各县(市)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全州农业机械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补齐播种、收获环节短板,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1]124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制度、规程、流程的通知》(川农函[2022]30号),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制定了《阿坝州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绩效考核的统一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不纳入县(市)级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阿坝州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阿坝州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农业机械化发展新格局要求,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融合为牵引,推动播种、收获等薄弱环节机械突破发展,促进全州农业机械化均衡发展,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装备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以关键环节机具为补贴重点在耕、播、收、加工和仓储运输机具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前提下,重点推广播、收环节机具,包括小麦(青稞)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油菜马铃薯播种收获机等粮油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补短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在政策实施方面继续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零容忍”,依法从严处理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我州补贴对象为全州13县(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我省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州资金原则按照中央资金补贴标准进行单台定额累加补贴。为尽快补齐我州机播、机收环节短板,对播种、收获环节机械实施超额累加补贴,中央资金和州级累计补贴资金补贴比例为1:1.2,享受州级累加的机具两年内不能出售并随时接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的核查(享受超额累加补贴的播种、收获机械三年内不能出售或转卖)。特殊情况需转卖转让的,需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2022年中央资金已由农业农业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各县历年实施补贴资金量及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了分配并下达到各县,州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也根据各县2021年实施情况和2022年中央资金下达情况近期将安排下达。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于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县(市)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市)级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市)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投档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认真履行承诺践诺,主动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

    各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对外公开。每年12月10日前,各)农农村、财政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总结报送农村、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