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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阿坝州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 阅读:374 | 编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吴文强 | 作者: | 文章来源: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阿坝州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州农函[2020]321号

各县(市)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835号)和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阿州财农[2019]134号)以及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清算下达2020年州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阿州财农[2020]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制定了《阿坝州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绩效考核的统一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不纳入县(市)级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阿坝州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阿坝州财政局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阿坝州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我州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核心,严肃政策纪律约束,创新用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推动农机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0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中所有机具。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执行。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2020年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为准。

2、州累加补贴标准。州资金原则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进行定额累加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2020年,我州中央资金采取“县级申报、州级平衡(汇总)、省级下达”的方式,2020年全州中央资金总额为1025万元(阿州财农[2019]134号)。为了提高州级累加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以各县(市)中央资金预计实施量为任务量,州资金按照1:1配套。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市)级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本县(市)无特殊情况、特殊要求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直接实施。

  (二)自主选机购机。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机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享受了州级累加补贴的购机者,必须遵守州县关于机具报补、核验、上户和购机承诺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机具核实和今后的管理工作,不允许跨县购机。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带机申请补贴。各县(市)应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或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上限。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山地果园运输车、烘干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联的项目,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经向县(市)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建设的先建后补的机具,在兑付补贴资金前该机具被系统封闭的(产品违规),相关损失由经销企业或生产厂家承担。

  (四)补贴资金兑付。县(市)级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机具核验、复核登记;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将补贴资金发放纳入全省“一卡通”管理体系,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各县(市)应根据上述原则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在方便购机者申报、简化程序、减少证明、减少“跑路”等方面要结合当地实际,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六、其他事项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启用《四川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的通知”,我省将于2020年11月20日起,对品目名称、档次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有变化的档次对应的所有产品进行封闭,各相关企业需按要求重新进行投档。部分原《四川省2018-2020年补贴额一览表》中机具,由于产品升级、换代、改款等原因,生产企业不会再重新投档,在2020年11月20日以后无法进入我省补贴一览表。为避免出现原政策实施期内符合条件的机具无法录入系统、享受补贴的情况,确保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要对2020年10月底前已购买的符合补贴政策的机具进行全面清理,在2020年11月20日前优先录入四川省2020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根据本县今年资金情况做好调剂。

     七、部门职责

  (一)县(市)农业畜牧部门职责。县(市)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阿坝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的合规性;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建立专卷;建立和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开展补贴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等。

  (二)县(市)财政部门职责。县(市)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阿坝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规定,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到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共同作出。

  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行为承担责任;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造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应及时向销售地(所在地)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书面报告并停止销售。

  八、工作举措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深入落实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县(市)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各县(市)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县(市)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

    (二)强化企业、购机者承诺约束。一是进一步细化实化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的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1、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2、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3、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未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销售地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书面报告。各县(市)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二是凡是享受州级累加补贴的购机者,必须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签定购机补贴承诺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公开信息。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各类信息,并与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核验监管。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的核验监管。鼓励、支持各县积极探索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五)强化问题整治。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未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加强联动处理,由省内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封闭、暂停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或由农业农村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产销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封闭、暂停农机购置补贴。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六)强化联合查处。县级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直接组织调查。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相关县(市)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资金退缴。

    对补贴对象的确定、机具核验、资金兑付、信息公示等购机补贴关键环节,各县(市)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各县(市)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州农业畜牧局、州财政局。

 

 

 

 

 

                                                                                                                                     2019年11月6日